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以下为决定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一、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二、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三、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
同时,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起草房地产税试点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试点草案”),按程序做好试点各项准备工作。
针对“试点草案”所涉及“房地产税”的热点问题,我们试着梳理并给出相应的回答:
一、房地产税与房产税的区别?
房地产税,顾名思义,对房地产征收的一种税费,不仅仅包括房屋本身,还包括土地使用权,它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包括一切与房地产有直接关系的税,包括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而房产税仅是房地产税中的一种,即对房产的买卖环节所进行的征税。
二、房产的定义?
所谓的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特别指出的是,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根据房产的定义,具有这类功能的房产按大类可区分为商业地产和住宅。
三、目前我国已开征的房产税有哪些?
1、商业用房。针对商业地产的房产税自1986年10月1日就开始征收,是一直存在的,并非新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商业房产税的税率可分为1.2%和12%这两种,其中前者是产权所有者通过经营商业房产产生的经营活动所需缴纳的税率,而后者则是产权所有者通过商业房产的租赁活动所缴纳的税率。在具体适用方面,由于由于各地政策的差异,商业房产税税率略有出入些,具体由当地政府规定为准。
2、部分城市住宅的房产税。当前,针对房产税的税点仅在极少数城市进行试点,该政策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中,上海和重庆早在2011年就开始试点工作而且就上海和重庆来说,其对房产税的征收范围、计税依据、计税标准、税率、税收优惠、纳税期限、征税目的和税收用途方面并不完成一致。
四、“试点草案”对房地产税新增的点在哪里?
因针对商业用房的房产税一直就存在,本次针对房地产税征收范围的一个扩大点在于对居住用的住宅进行房产税征收,而非居住用的房地产应该仍适用于老办法。
五、房产税的征税适用对象及认定标准是否统一?
从目前上海和重庆的试点情况看,一个共同点:均是针对“家庭”这一基本单位进行征收、不同之处在于:
上海是针对的是居民新购买的二套及以上住房、非本市居民家庭新购商品住房;
重庆是针对存量独栋商品住宅、新购独栋商品住宅、新购高档住房、三无人员新购第二套住宅。
两者的适用对象均有较大的限制。从此次“试点草案”的发布时点以及所承载的目的来看,在适用对象上很可能继续延用“家庭”这一基本单位进行征收;在房产的认定范围上很可能在总结试点城市的基础上对征税范围的一个适度扩大。比如:针对“家庭”这一基本住宅面积在扣除免税居住面积后*相关系数,而扣除免税面积则结合不同城市的发展水平进行区分,比如每个家庭扣除30~60m²的基本计税面积。
六、小产权房怎么办?
本次“试点草案”中明确将“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排除在未来征收的对象范围外,但是对于现在市面上地位尴尬的“小产权房”是否征收以及如何征收留下较大的政策空间?未来对于“小产权房”的征收政策也将是社会的一大关注点。比如,可正常交易的房屋系数按“1”来计算,而地位尴尬的小产权房则在“1”的系数上进行相应的折算,从而计入“家庭”征税房屋面积的范围中进行征税。
七、家庭和单身如何区分?
如果未来以“家庭”为基本单位进行征收,那还涉及到对于“夫妻”还是“单身”的标准如何认定的问题?结合上海、重庆的试点情况来看,这时就需要考虑购房时点与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的一个关联。比如,夫妻是处于在婚状态还是非婚状态(包括离异、丧偶等),以及非婚状态多久可以认定为单身等。
八、计税估值的依据?
根据目前上海及重庆的试点情况看:上海市的计税的估值依据是房屋交易价格的70%,而重庆市计税的估值依据是房屋的交易价格。
未来,大概率计税估值的依据会在住宅的交易价格和住宅的评估价格之中进行选择。前者,适用于流动性强的住宅可能更加便利且节省交易双方的一个交易成本,后者则目前对住宅的司法拍卖活动中较为普遍采用的一种估值方法。
九、税率采用何种标准?
房产税作为未来替代土地财政的一个重要抓手,大概率会参考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的办法进行征收,实现对居民收入再分配的一个调节。
十、是否有税收优惠?如有,适用的对象范围?
根据建设共同富裕的社会目标来看,存在较大的可能会对弱势群体及优抚对象进行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低保户”、“烈士”等特殊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