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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分类大起底!

点击: 日期:2021-10-16

一、私募基金基本情况一览

二、分类大起底:多个维度

三、资管机构的私募子:券商、信托、保险

目前,私募基金分类结构如下图所示。总体而言,因为监管对私募基金的管理长期遵循“专业化经营原则”(即专业的人进行专业的管理)。所以,私募基金在分类上,以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作为核心分类标准的特征尤为明显,而实践中涉及的其他分类维度将在本文第二部分进行详述。

一、私募基金情况一览

(一)存续规模:经过长期发展,私募基金已在大资管行业中占据一席之地

如下图,截至2021年6月末,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存续规模如下图(为便于进行横向对比,数据截取时间为2021Q2):

理财产品存续规模25.80万亿,存续产品3.97万只;公募基金规模为23.03万亿;基金数量为8320只;信托资产规模达20.63万亿;保险资产管理注册累计规模为4.64万亿;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规模为15.61万亿(剔除证券公司私募子公司的私募基金规模),其中,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规模为7.57万亿,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规模为7.78万亿,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规模为2681亿;私募基金存续规模为17.89万亿。

可以看出,在大资管的各个细分领域中,私募基金的规模占比(约16.6%)不容小觑。而私募基金在将近5年的时间里,存续规模和产品只数的情况变化如下图:

以资管新规发布为时间节点,2016-2018年6月,私募基金规模保持平均每半年17%的增速,增长规模为1.5万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创业投资基金的规模为上升主力,平均每半年增长1.1万亿。但规模增长的背后,存在分化的两部分。一方面是“非法集资”等风险事件发生。以“中晋系”为代表的私募基金假借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之名在社会上募集大量资金,进行明股实债、利益输送、变相贷款等行为。另一方面,从2016年开始,监管对以上的行为进行了规制,使得一定规模的私募基金得以真正服务于实体经济。根据中基协数据,截至2018年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存续规模合计达到8.6万亿,累计投资于境内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新三板企业股权和再融资项目数量达10.01万个,为实体经济形成股权资本金5.57万亿元。从被投资的企业类型和行业来看,企业类型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等,行业涉及资本品、计算机运用、其他金融和交通运输等。

资管新规后,私募基金也同步迎来了强监管浪潮,需要适应新的监管要求,包括破刚兑、禁资金池和多层嵌套等。以上监管措施对私募基金的资金端产生最直接的影响——银行理财资金难以进入私募基金领域,而银行理财资金是私募基金,尤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其在资管新规以前往往通过多层嵌套的方式,最终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向非上市企业股权。该类结构被禁止后,导致2018-2019年期间,私募基金在规模上相对增长缓慢。

(二)发行及备案:私募基金近两年实现快速增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贡献主力

如上图,2020年全年,私募基金在发行规模上表现突出。主要是因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规模的大幅度增长。当年,新证券法正式施行、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等证券市场上的一系列改革创新使得资本市场整体上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则成为当年股票市场的重要投资者。中基协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末,自主发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含FOF)规模合计达到3.7万亿,同比增长79.8%。当年新备案基金规模创下过去三年新高,股票类基金和混合类基金贡献最大,前者同比大涨249%,后者同比增长40.9%。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备案数量和规模上都呈大幅度增长的趋势(如下图)。2021年以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月度新备案只数平均为2457只。

今年1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当下,私募基金行业处于“真假乱”私募混合的阶段。8月,证监会主席表示,国内一些机构以私募之名变相发行公募产品,随意设立资金池,违规变相吸储、放贷,甚至擅自自融自用、侵占挪用基金资产。行业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真私募与伪私募并存、优秀管理人与“伪”管理人并存、接受登记管理和市场无序生长并存等乱象。而从登记备案抓起意味着对私募基金从源头进行把关,此举有助于行业理解备案要求和提高备案效率。

近两年,中基协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上呈“抓存量、控增量”的特点,一是对存量不合规的私募基金进行注销,二是对增量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如中止办理登记申请等。8月底,中基协首次公布了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其统一以“具体案例列示+案例分析”的形式表明备案的“负面清单”,主要涉及三个不予备案的案例:

1. 员工持股计划拟备案为私募基金:员工持股计划和私募基金设立目的不一致;

2. 一般有限合伙企业改造后拟备案为私募基金:不符合私募基金“募、投、管、退”的特征;

3. 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跟投平台拟备案为私募基金:无外部投资者,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

(三)资金来源:不同类型私募基金投资者结构差异明显

下图为自主发行类私募基金来源分布,其中资管计划投资者的口径包括私募基金、信托计划、私募资管计划、保险资管产品、理财产品。

就具体的私募基金种类来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以居民为主,占比高达87.8%,居民和各类资管计划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净资产中合计占比83.4%,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机构投资者出资是主要的资金来源,出资占比达86.7%。

二、分类大起底:多个维度

(一)监管分类

各类私募基金于2013-2014年间逐步纳入证监会旗下监管,后随着监管制度和分类登记的不断发展和完善,逐步形成了统一的分类框架,并且当下,监管对私募基金实行“专业化经营”原则,本质上即为严格的分类监管。这也是私募基金在大资管中区别于其他资管产品的特征之一。在此期间,主要涉及三个阶段:

1.2013-2014年,各类私募基金统一纳入证监会旗下监管,105号文为关键性文件,并且间接表明了私募基金是以投资方向作为分类的标准。

105号文将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统一纳入证监会进行监管。要求私募基金采取“管理人+基金”的模式进行备案,其中基金类别要根据投资方向注明,间接表明了私募基金“以投资方向”进行的分类标准。同时,随着业务模式和结构的不断发展,也为私募基金后续在分类上进一步划分奠定了基础。

2.2016年9月,中基协发布了专门界定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文件,涉及两个分类维度。

该文件对私募基金进行了两个维度上的分类,维度一是按照业务/基金类型(本质还是以投资方向和运作模式为标准),维度二是产品类型。维度二实际上是在维度一的基础上,按照对底层资产、投资领域进一步细分或衍生的结果,分类标准如下图: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文件对产品分类口径的界定,需要区别于资管新规中关于固收类、权益类以及混合类产品界定的规则,资管新规明确,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其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资管新规。

(1)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应的产品类别中:

Ÿ 权益类是指投资于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

Ÿ 固收类是指投资于银行存款、标准化债券、债券型基金、股票质押式回购以及有预期收益率的银行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资产比例高于80%;

Ÿ 期货及其他衍生品类基金,指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主要投资于期货、期权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现金的;

Ÿ 混合类基金,是指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但无明确的主要投资方向的;

和资管新规中对资产管理产品分类界定进行对比:

Ÿ 权益类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方向包括对未上市企业股权的投资;

Ÿ 固收类基金投资范围中的“预期收益率的银行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已被资管新规的净值化要求下禁止发行;

Ÿ 期货及其他衍生品类基金没有比例要求,而资管新规要求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该类资产比例不低于80%;

Ÿ 混合类资产管理产品比混合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多了投资比例作为认定条件,即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的(80%)为混合类资产管理产品。

(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两类基金均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可再细分为并购基金、房地产基金(包括夹层方式)、基础设施基金(包括夹层方式)、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其他类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可包括新三板拟挂牌和已挂牌企业的“新三板”基金。

(3) 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指除了证券及其衍生品和股权以外的其他领域的基金,如红酒艺术品等商品基金

(4) 私募证券类FOF、私募股权类FOF其他私募投资类FOF。三类FOF基金指的是嵌套投资于证券类/股权类/其他私募投资类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私募产品。

3.2017年-至今:中基协依据专业化管理原则,在多个自律规则中再次对私募基金进行分类整合,形成当前的“四分类”。

专业化管理原则是为了防止不同市场间进行内部交易和利益输送,该原则的具体执行则在业务/产品分类登记上体现,包括:

(1)管理人角度:每一个管理人仅能选择一类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进行登记;

(2)私募基金角度:管理人只可备案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不可管理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不符的私募基金。

(3)确有跨资产类别配置的投资需求,可申请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私募资产配置类基金进行登记备案。

据此,私募基金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其他类基金”、“私募资产配置基金”。截至2021年7月,各类私募基金类型分布情况如下图:

但笔者认为,私募基金当下“分类监管”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其和同类资产管理产品存在较大差异,不利于整个大资管行业的同等竞争、风险把控以及统一管理。一方面体现在规则效力上,私募基金真正意义上的上位文件只有《基金法》和证监会颁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虽然私募基金运行本质上是由证监会授权中基协进行自律管理,但是自律规则的效力高低和监管力度等明显弱于银保监和证监旗下直接监管的资管产品。

另一方面是规则内容上的差异,资管新规后,中基协也陆续发布了一系列自律规则,并且部分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整合了资管新规及其配套文件的相关内容。但其中仍存在一些差异,如私募基金基于分类监管界定的投资范围和资管新规界定的产品类型投资范围存在差异等。这也是为什么近期监管开始表明,证监会将适时出台私募基金条例的原因之一。

目前,从规则上来看,不同的私募基金分类对应不同的监管要点,体现在运作模式、投资限制等方面,具体包括: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含FOF)

截至2021年7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规模约占整个私募基金行业总规模的29%,为5.5万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2020-2021年期间增长速度较快,和整个资管行业及资本市场发展高度相关。在基协的备案系统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根据管理类型,又可划分为自主发行类基金和顾问管理类基金:

自主发行类基金即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己作为管理人进行主动管理的基金;顾问管理类基金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其他管理人所管理的资管产品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基金。截至2021年7月,顾问管理类基金存续基金只数为3514只,存续基金规模为6823亿。根据wind数据,截至2021年9月2日,为其他管理人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情况如下:

目前,聘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担任投资顾问的产品包括信托计划、公募专户、保险资管、理财产品等,其中担任信托计划投资顾问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最多,这和信托这两年进行非标转标的需求密切相关,2020年新增担任信托计划的顾问管理类产品规模就达到了1108亿,2020年末存续规模为3989亿。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含FOF)

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和中基协2016年发布的文件相比(见上文),《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进行了细化,当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可转债、市场化和法制化债转股、股权类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此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非上市和新三板企业发行的可转债上存在疑问,据悉,近期中基协在基金备案系统中明确:

1.对于投向沪深交易所挂牌转让的私募可转债与可交债的,属于私募股权投资范围,无投资比例限制;

2.对于投向未上市企业的可转债,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基金规模的20%。如超过该比例,需出函说明合理性;

3.对于其中投向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的可转债,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对外总投资额的20%;另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投资标的涉及“私募债"的,还需要管理人来函说明投资场所、投资具体标的和交易方式。

②创业投资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是私募基金最早的形式。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企业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私募股权基金。目前,满足一定条件(实缴资本、存续期限、管理团队要求、投资比例等)的创业投资基金可享受财税55号文中关于税收政策的优惠。

(3)私募资产配置类

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的投资需求为跨资产类别配置。目前,其在基金数量和规模上仍然处于起步阶段。据中基协披露,截至2021年7月,私募资产配置类管理人合计9家,管理的基金产品16支,产品规模为26.62亿。当前,私募基金的机构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制,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最早(2014年)登记的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2020年登记的包括潮商东盟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养老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常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道禾长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未有该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登记。

其中,上海道禾长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禾长期投资”)作为管理人发行的“上海临港新片区道禾一期产业资产配置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的私募资产配置基金。

私募资产配置基金有几项关注点(因为其具有跨资产类别投资的特征,所以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规则上存在交叉部分):

Ÿ 【投资方式】:主要采用基金中基金的投资方式,80%以上的已投基金资产应当投资于依法设立或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

Ÿ 【存续期】:不得少于5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同;

Ÿ 【托管】托管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有例外情况;

Ÿ 【投资运作】:封闭式运作,但组织形式为公司型或者合伙型的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同;

Ÿ 【组合投资限制】:投资于单一资产管理产品或项目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该项限制仅针对私募资产配置基金;

Ÿ 【基金年度报告及审计】:应当经过审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同。

(4)其他类

截至2021年7月,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数量为562家,产品数量为2204只,产品规模为9429亿。

(二)组织形式分类

私募基金按照组织形式来划分,可分为公司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伙型、契约型私募基金。对于私募基金而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多为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型和合伙型,以合伙型居多。私募基金在组织形式上的分类也会使其在投资运作、监管侧重点等方面上的不同。具体包括:

1.主体法律地位上的差异

公司型、合伙型基金都属于独立的法律主体,公司型基金本身为独立法人机构,而合伙型为非法人组织,其中公司型基金、有限合伙型基金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进行自我管理。而契约型基金本身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无法进行自我管理,由管理人按照契约约定内容代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从法律地位衍生出不同组织形式的基金适用不同的规则,如:

在基金命名上,通过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募集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符合《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相关规定。而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相关规定,又如公司型和合伙型基金需要前置工商登记和投资者确权等。

2.税收上的差异

公司制的私募基金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股东分红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有限合伙制中,合伙人只需要在获得收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3.其他差异

在三类不同组织形式私募基金的基础上,可再结合具体运作管理形式再进一步细分。如公司型基金可分为自我管理和受托管理,自我管理则由董事会自聘团队进行管理,公司本身即是产品又是管理人,受托管理则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公司本身为产品,外部机构为管理人。合伙型基金可以由GP自任为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也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契约型基金可分为受托管理和顾问管理(即上文所提)。

(三)其他常见业内分类

1.按照运作方式划分:开放式和封闭式,仍属于监管分类的一种

2.按照不同维度的投资策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量化、对冲、量化和对冲、股票策略、债券策略、市场中性、管理期货、多策略、指数增强等,属于目前实践中常见的产品分类

3.按照投资领域划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购基金、房地产基金、基础设施基金、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其他基金

三、资管机构的私募子

2014-2015年,为监管鼓励各个金融机构设立私募子公司的阶段。在2017-2021年,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子公司和信托公司都经历了“子公司清理”阶段,具体来看:

(1)券商系私募子公司

证券公司旗下子公司包括资管子公司和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两类子公司在业务上要进行划分,避免利益冲突。前者若作为管理人发行的产品为私募资产计划(券商资管),后者作为管理人发行的产品为私募基金。

2017年1月-2020年8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共公示了十四批“证券公司及其私募基金子公司等规范平台名单”(如下图,仅摘录资管新规后公示的名单),公示名单中的机构可以据此办理有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

(2)信托系私募子公司

目前,多数信托公司名下存在大量非金融子公司,7月份,银保监办发〔2021〕85号文明确要求信托公司清理非金融子公司,主要针对的就是信托公司直接或间接设立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的基金子公司。具体可参考笔者此前文章《刚刚!银保监:信托子公司清理开始!》后续,信托公司可以选择保留一家仅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但是不得控制、共同控制被投资方或对被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不得参与被投资方的日常经营等。

(3)基金公司子公司

证监会公告〔2016〕29号文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单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目前基金子公司多以销售子公司和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基金专户)为主。但在2017年之前,存在部分基金子公司下设机构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后监管通过机构部函明确要求进行清理。

(4)保险系私募基金

目前,保险系私募基金数量约为20家。截至2021年5月底,保险资管机构在中保协登记(注册)的保险私募基金40只,规模3367.27亿元。去年银保监发〔2020〕54号文,取消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意味着保险资金在进行股权投资上多了一项优惠。在今年3月,太保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其由太平洋保险集团旗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00%持股,并于7月在中基协备案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类FOF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类FOF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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